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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更新时间:2011-08-16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和《安徽省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一、有关背景1、政策组合:2月23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2014〕4号),根据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同步印发了《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统称“1 +6”政策。
配套政策第一、二个实施细则是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在6个配套政策中,这2个细则是专门为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设计的,也是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政策兑现的重要部分。
2、投入改革:制定和落实《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是省级科技经费管理的重要转变,是省级科技计划改革的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配置资源上,由政府主导向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转变;二是在配置方式上,由省投入引导、市县先行投入向企业投入为主体转变;三是在资金使用上,由事前扶持立项向后补助直接拨付转变;四是在评价考核上,由专家评审主导向企业创新绩效评价转变。
3、集中支持:2008年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配套政策实施主体是3个市,财政扶持政策很多,面比较宽。2011年开始,省里预算经费7个亿,切块到市,以市为主分配,集中安排一批项目,管理是省定办法定方向、市定项目,其中很多项目是企业牵头,与省内高校院所联合攻关承担。
本次实施的2个配套细则聚焦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国家级新产品,资金补助集中。每条款兑现资金单项可达到500万,扶优扶强。
二、细则解读
主要包括对重点内容、把握原则、操作程序、有关说明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于《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解读
1、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2条。核心条款4项:
第三条 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1.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2.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3.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对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省、市(或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或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或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复安排。
第六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把握原则
(1)企业主体原则。申报补助对象必须是在本省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央企、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2)市县先行原则。建立“企业愿意干、市县再支持”,“市县愿意干、省里再支持”的工作机制。市或县已先行补助,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配套。由于政策刚下发,今年各市已人大通过预算安排,按省政府领导意见,对2014年市县先行补助规定可以后推一年执行。
(3)资金后补助原则。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相关支出补助。今年企业申报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补助是2013年度发生的支出。
(4)扶优扶强原则。可同时享受多条款项补助的企业,可以一次申请补助。对国家级研发平台补助仅就高享受其中一项。
(5)经费投向再研发原则。企业对省补助资金单独建帐,全部用于研发,研发方向由企业自定。省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跟踪问效。
3、操作程序
(1)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今年是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新产品、大型仪器设备补助3个细则一并发布。
(2)企业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登录省科技厅网上备案。
(3)市科技局会同统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央企、省属企业报所在市科技局受理审核。
(4)市政府审定后报送。
(5)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审核,提出补助建议,公示。
(6)报省政府审定,拨付资金。
5、有关说明
(1)第三条中对关键仪器设备给15%的补助政策:一是购买的仪器设备是用于研发或检测的;二是关键仪器设备指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企业自行研制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按成本价同样给予补助。
(2)第六条对国家支撑计划、国家16个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政策:针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补助,合作单位按合作协议执行。
(3)第九条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由市负责,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确认。
(4)第九条处罚措施: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是追回全额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列入省诚信数据库。三是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为防止出现上述问题,我们将在申报审核几个关键环节建立第三方评价和核查责任人制度。层层负责把关。
(5)第十条奖励措施: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关于《安徽省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1、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10条。核心条款1项(第四条)
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或县的先行补助金额。省后补助额度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2、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背景
2014年是对我省2013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共计51项。国家重点新产品每年下半年申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按国家限额报科技部评审立项,近几年我省一般在50项左右。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企业对照条件上报。目前大多数市已有重点新产品资助政策。
3、把握原则
(1)企业主体原则。补助对象全部是指我省企业新产品研发。央企、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2)市县先行原则。市或县已先行补助,省补助金额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
(3)资金后补助原则。对上一年度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企业补助。
(4)经费投向再研发原则。后补助资金须用于新产品再开发,按照省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4、操作程序不变
5、有关说明
分档后补助排序依据: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的含义,一是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绝对值,二是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相对值。以统计部门报表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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