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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更新时间:2011-08-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杜绝医疗废物外流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是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二、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都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废水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的主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等环节工作,建好台帐。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禁止买卖行为,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
     四、分类收集,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医疗固体废物做好严格的分类收集及消毒,一次性塑料医疗用品与其它医疗固体废物必须分类包装;已与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签订集中处置协议的单位,要严格抓好落实。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尚未覆盖到的单位,医疗机构应当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和填埋。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各单位要严禁私自倒卖和将医疗固体废物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五、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责任。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管理情况、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进行处置及进行医疗废物买卖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同时各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村卫生所、个体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指导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报送局医政科教科。我局将于8月30日前,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祁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表.doc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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